前言
民國五十九年本社創立時制定
民國七十五年第一次修訂
民國七十八年第二次修訂
民國八十年第三次修訂
民國八十一年第四次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第六次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第七次修訂
民國一百零四年第八次修訂
民國一百零五年第八次修訂
民國107年11月13日第二次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翰林書法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以發揚中國固有之書法、篆刻藝術,以提昇中華文化、藝術之認識與喜愛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社員須具備資格如下: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四條:本社社員應履行本章程規範之社員義務如下:
第三章 會議
第六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七條: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
第八條:社員大會之召開,由社長宣布召開日期及地點,交由文書組策劃會議程序,經由公開管道聯絡社員召開。
第九條: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視實際需要可予以增減。
第四章 經費來源及運用
第十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本社社員因休學、退學和轉學之因素且該學期社課數未達一半時提出退費申請,符合資格者將退還社員半數社費。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十三條:本社支出經費需經由活動執秘提出書面活動企劃書,並附預算表,經社長及總務同意後確認發票、收據及相關憑證方得撥款。其他有關於本社必要之支出,須經由社長及總務同意後方得採購。
第十四條:每學期添購新社產或申請新社產之後,皆須由總務做好財產登記。
第十五條:社產出借
社員借用社產必須先向庶務提出申請,填寫借用申請表格,並獲得庶務同意並簽名,始得借用。急用但聯絡不到庶務,可由幹部代為出借(流程同上),借用期限以兩週為限,若想續借時須向庶務告知並獲其同意,方可續借,歸還時庶務需檢查社產是否完整,若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十六條:其他社團及校內師生借用
其他單位向本社借用社產,除填寫借用單外,須付押金 50元或證件,借用日期以一週為限;如需借用一週以上須事先告知,押金則為100元,歸還時庶務需要檢查社產是否完整,檢查完畢即歸還押金或證件,若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十七條:報廢
(二)估價:由幹部自行估定。
第六章 任選與職務
第十九條:本社指導老師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聘任之,聘請書法、篆刻專長之校內或校外之老師一至二位。
第二十條:社團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文書一名,美宣一至二名,總務一名,網策一名,庶務一名(以上職務可依實際需要作修正)。經由社員大會提名,且三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當選之,任期同樣經由社員大會訂定之。
罷免權:經社員大會投票且三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罷免,得罷免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社長、副社長及其他幹部於每學年之第一學期期末(社團評鑑前一至二週)改選,社評晚會時交接。當過幹部之社員可以獲提名,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二十二條:本組織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得由社長、副社長或各幹部在幹部會議中提出修正方案,並在社員大會中提出,由三分之一社員出席,二分之一之出席社員投票通過後,由社長頒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修訂序如下:
第八章 幹部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社各幹部職務如下:
一、社長: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之變更應經由社長、副社長或各幹部在幹部會 議中提出修正方案,並在社員大會中提出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出席,出席社員達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實施,陳請課外活動組核備,修正時亦同。
注:書法社於八十八學年度,經由社團之內部幹部與八十七級社團幹部,及八十八級之顧問群聯合研商後,採取內定之方式將原本之活動,服務、攝影三組合而為一-庶務組。且書法社之社團幹部將由應屆之社長應社團之環境及情況決定其下年之幹部職稱且公佈後由社員遴選之。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因應學校社團網站管理,增設一名網策組。
民國五十九年本社創立時制定
民國七十五年第一次修訂
民國七十八年第二次修訂
民國八十年第三次修訂
民國八十一年第四次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第五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第六次修訂
民國九十三年第七次修訂
民國一百零四年第八次修訂
民國一百零五年第八次修訂
民國107年11月13日第二次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翰林書法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以發揚中國固有之書法、篆刻藝術,以提昇中華文化、藝術之認識與喜愛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社員須具備資格如下:
- 一、凡具有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籍者。
- 二、對書法篆刻藝術有興趣者。
- 三、填寫社員個人資料者。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四條:本社社員應履行本章程規範之社員義務如下:
- 一、遵守社團組織章程,並服從決議。
- 二、支持並協助本社所辦之活動。
- 三、凡本社之成員皆須按時繳交社費。
- 四、擔任幹部者尊重及執行社長所作之決策。
- 一、建議舉辦各類活動。
- 二、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類性質活動。
- 三、享有本社所舉辦活動之優待。
- 四、本社有義務通知社員所舉辦的活動。
- 五、針對本社提出改進方針。
- 六、享有本社選舉、罷免權。
第三章 會議
第六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七條: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
第八條:社員大會之召開,由社長宣布召開日期及地點,交由文書組策劃會議程序,經由公開管道聯絡社員召開。
第九條: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視實際需要可予以增減。
第四章 經費來源及運用
第十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一、社費:每學期暫定為兩種課程收費標準,篆刻為140 元,書法為 80元,並另收 30 元冷氣使用費,可由社長及幹部討論經幹部會議(幹部會議參加幹部之人數達三分之一,同意之幹部達二分之一)通過,依實際需要更改。
- 二、贊助:由師長、顧問、社長、幹部、社員或校友所捐。
- 三、學校補助款
- 四、學生會補助款
- 五、歷屆結餘:上屆結餘之款項
- 一、本社社員上課材料之所需。
- 二、本社財產添購之所需。
- 三、補助本社活動經費之所需。
- 四、本會之行政費用及訓練社員之費用。
- 五、其他不違反本社宗旨而實際社務運作需要支出。
本社社員因休學、退學和轉學之因素且該學期社課數未達一半時提出退費申請,符合資格者將退還社員半數社費。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十三條:本社支出經費需經由活動執秘提出書面活動企劃書,並附預算表,經社長及總務同意後確認發票、收據及相關憑證方得撥款。其他有關於本社必要之支出,須經由社長及總務同意後方得採購。
第十四條:每學期添購新社產或申請新社產之後,皆須由總務做好財產登記。
第十五條:社產出借
社員借用社產必須先向庶務提出申請,填寫借用申請表格,並獲得庶務同意並簽名,始得借用。急用但聯絡不到庶務,可由幹部代為出借(流程同上),借用期限以兩週為限,若想續借時須向庶務告知並獲其同意,方可續借,歸還時庶務需檢查社產是否完整,若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十六條:其他社團及校內師生借用
其他單位向本社借用社產,除填寫借用單外,須付押金 50元或證件,借用日期以一週為限;如需借用一週以上須事先告知,押金則為100元,歸還時庶務需要檢查社產是否完整,檢查完畢即歸還押金或證件,若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十七條:報廢
- 一、其已失原有使用效能或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到,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二)估價:由幹部自行估定。
- 三、庶務需填寫財物報廢申請表,並將財產報廢用收入轉交總務。
第六章 任選與職務
第十九條:本社指導老師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聘任之,聘請書法、篆刻專長之校內或校外之老師一至二位。
第二十條:社團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文書一名,美宣一至二名,總務一名,網策一名,庶務一名(以上職務可依實際需要作修正)。經由社員大會提名,且三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當選之,任期同樣經由社員大會訂定之。
罷免權:經社員大會投票且三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罷免,得罷免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社長、副社長及其他幹部於每學年之第一學期期末(社團評鑑前一至二週)改選,社評晚會時交接。當過幹部之社員可以獲提名,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二十二條:本組織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得由社長、副社長或各幹部在幹部會議中提出修正方案,並在社員大會中提出,由三分之一社員出席,二分之一之出席社員投票通過後,由社長頒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修訂序如下:
- 一、提出修正方案。
- 二、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 三、討論修正方案是否可行。
- 四、三分之一社員出席,且過半數投票通過後,由社長頒佈實行。
第八章 幹部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社各幹部職務如下:
一、社長:
- (一)社長為本社負責人及領導人,對外可代表本社。
- (二)推展社務工作。
- (三)社長有幹部罷免提案及修改內閣組織之職權。
- (四)策劃社團年度活動。
- (五)安排與協助老師執行學期課程之計劃。
- (一)輔助社長辦社團之各種事務。
- (二)督輔各組工作。
- (三)負責上課資料、講義、用具之準備,以及上課內容之記錄。
- (四)當社長無法執行職務時,副社長得代理社長,繼續主持社務。
- (一)資料抄寫、製作整理。
- (二)會議流程籌劃記錄。
- (三)資料之建檔歸類。
- (一)活動之宣傳海報製作。
- (二)開會通知宣傳設計製作。
- (三)社團辦公室之佈置。
- (一)掌理社團經費之收支。
- (二)負責社團財務清點與保管。
- (三)社團財務之購置。
- (四)增購社團財務提供意見。
- (一)負責社團網頁資料整理、更新、管理。
- (二)管理社辦電腦之使用。
- (一)上課前各項物品的準備及下課後的整理。
- (二)支援其他組。
- (三)活動宣傳海報之攝影。
- (四)活動時籌備、進行、善後,過程之攝影。
- (五)社團財產保管與維護,以及出借之登記。
- (一)調解社團疑難之義務。
- (二)協助社長,督導社團。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之變更應經由社長、副社長或各幹部在幹部會 議中提出修正方案,並在社員大會中提出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出席,出席社員達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實施,陳請課外活動組核備,修正時亦同。
注:書法社於八十八學年度,經由社團之內部幹部與八十七級社團幹部,及八十八級之顧問群聯合研商後,採取內定之方式將原本之活動,服務、攝影三組合而為一-庶務組。且書法社之社團幹部將由應屆之社長應社團之環境及情況決定其下年之幹部職稱且公佈後由社員遴選之。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因應學校社團網站管理,增設一名網策組。